我們都知道,試用期是很重要的一個時期,也是新人員工和公司相互適應的一個階段,也屬于一個關鍵的考察期。在試用期的時候,員工含有一般的工資福利。那么疫情期間試用期有工資嗎?下面讓我們具體來看看吧!
疫情期間試用期也是有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綜上所述,試用期應當支付工資。
第1種情況,對于【隔離治療期、隔離觀察期、限制出行期、延遲復工在家辦公期】這四類人員,試用期中止期間的工資標準應與正常出勤狀態下的工資標準一致。
第2種情況,對于【延遲復工但未安排工作,且和公司達成待崗協議】的員工,第一個發放工資周期發正常時期工資,在第二個發放工資周期發放當地政府規定的待崗生活費(以北京市為例,待崗生活費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
第3種情況,對于【確診新冠肺炎、患其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休病假】的員工,企業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病假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中止期間的工資(以北京市為例,醫療期員工病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
試用期不發工資是不合法的。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給工資。勞動者提供勞動,應該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內所以不給工資,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
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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