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個時代,男女結婚都比較現實,因為網上案例太多,女生總擔心自己被辜負,所以即使男方買房,女方也不愿意花錢裝修,如果過不好離婚,房子升值,裝修的費用只會貶值,對自己是很不合理的現象。
我覺得過不過分這個說法不太妥當,買房子裝修這個事情還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比如男方家認為經濟條件好一點,有這個能力并且愿意買房子,而且裝修,另外房子還是屬于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那么女方出不出錢都無所謂,只要家庭和睦就行。
另外一種情況,雙方共同購買,一方出首付一方出裝修的錢,我覺得這樣也很和諧。也是比較合理的。
個人覺得買房子,只要商量好了,不要因為房子的問題吵架而影響感情就行。
1、一般在婚后出具的13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擁有房子所有權的一方可以補償給另外一方;
2、如果是婚前出具的13萬的話,屬于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可以按照實際價值補償其中一方13萬元,由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每個人的家庭條件和感情狀況不一樣,所以做出的決定也不一樣。個人認為,如果婚房是男方和女方領了結婚證以后買的,那么屬于婚后財產,女方可以出錢裝修,因為這屬于兩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婚房是男孩子領結婚證之前買的,那么屬于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這個房子和女方沒有關系。如果女方和男方感情好,女方可以出錢幫男孩子裝修。或者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數額較大的,女方也可以拿一部分出來花于房子的裝修上。但是女方和男方感情一般,結婚沒有要男方的彩禮,這個情況下女方可以和自己娘家人商量,聽聽看他們的意見。每個人情況不一樣,還是需要按實際情況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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